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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协会介绍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章程

(2012年11月30日第五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ssociation,缩写_BCSA_)。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北京地区合法从事工程建设咨询监理的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沟通政府与会员间的联系,为建设单位及政府部门的决策服务,为会员服务,为首都经济发展服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西里七号院东楼二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和探讨建设监理的理论、方针、政策及工作方法;

    (二)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动建设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 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推动科技进步,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四) 组织交流推广建设监理的先进经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举办有关技术、经济、项目管理、建设监理等培训班、研讨班以及国际建设监理业务专题讲座;促进国内外同行业间的联系和交流;

(五) 组织编制工程建设监理教材和技术资料。组织考察交流国内、外建设监理先进经验;协助会员做好GB/T19001、GB/T24001、GB/T28001等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

    (六)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业内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七) 为会员提供相关专业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

    (八) 组织评选和表彰在建设监理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本行业的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北京地区合法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相关单位;

(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会员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三) 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和获取信息资料权;

(四) 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监督权;

(五)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 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自觉遵守本会的《监理

行业自律公约》;

(三) 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符合本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交回会员证书。被除名单位三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协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51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督促检查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情况。

    本会可设常务副会长,行使会长委托范围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5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会议;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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