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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轨道交通明挖基坑防尘隔离棚实施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8]57号

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关于印发<2017-2018年秋冬季建设系统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7〕39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推进绿色安全建造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7〕85号)等文件要求,促进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提质增效,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环境污染,经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重大项目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决定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市轨道交通工程明挖基坑推行应用防尘隔离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我市轨道交通新开明挖基坑工程全部实现防尘隔离棚覆盖,轨道交通工程禁止露天施工。

  (二)防尘隔离棚内设置立体化抑尘除尘设备设施,施工现场扬尘削减率(棚外与棚内扬尘污染物平均浓度的比值)达到合格标准。

  (三)全面推进工程结构钢筋骨架和车站站内非结构受力部品部件工厂化预制、装配式施工,夯实施工现场减尘控尘基础,作业环境符合职业健康标准。

  二、推进实施

  (一)分步实施,逐步实现明挖基坑全封闭施工

  1.试点先行。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建设单位选取具备实施条件的标段作为试点项目,率先实施防尘隔离棚建设工作,通过项目试点,在确保减排效果的基础上,确定最为经济合理的建设标准。

  在试点明挖基坑防尘隔离棚建设的同时,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工程结构钢筋骨架和非受力部品部件工厂化预制设计、试点工作,为推进工厂化预制及装配式施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全面实施。自2018年5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开轨道交通工程车站明挖基坑全部推行防尘隔离棚施工。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绿色建造专项施工方案,明确落实京建发〔2017〕85号文中有关现场施工工厂化、工序作业机械化、过程管理信息化、绿色施工常态化的具体措施,绿色建造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同意,不得施工。同时,全市新开轨道交通工程结构钢筋骨架和车站站内非结构受力部品部件原则上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式施工,施工现场不再设置钢筋加工场地。

  自2018年5月1日起,全市在建轨道交通工程结构钢筋骨架和车站站内非结构受力部品部件宜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式施工。

  对受周边环境限制或因工程实际推进实施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重大项目办报告,并说明原因,提出严格有效的控尘减排和作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保障措施。

  (二)多措并举,利用技术手段减少扬尘污染

  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通过设置自动喷淋系统、雾炮机、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防尘隔离棚出入口及通风口污染物过滤网等设备设施,采用湿喷、钢筋骨架、部品部件工厂化预制等施工工艺,全面降低施工现场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防尘隔离棚内、施工作业面的空气质量,确保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建设单位应将自动喷淋降尘系统、雾炮机、湿喷或喷射混凝土预拌料等作为防尘隔离棚验收的前置条件(见附件1),前置条件不满足施工现场防尘抑尘要求的,不得组织防尘隔离棚验收。

  (三)规范管理,严格履行资金支付程序

  试点阶段,防尘隔离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CMA(中国计量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防尘隔离棚扬尘减排效果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建设单位按照《防尘隔离棚考核评价及资金支付标准》(见附件2)支付建设资金。

  2018年5月1日起,防尘隔离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支付建设资金,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支付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将防尘隔离棚建设、推行工厂化预制及确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相关费用纳入工程设计概算。新开工程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应单独补充防尘隔离棚建设、维护、拆除等工作内容的措施项目清单,或在施工合同价款中单独明确防尘隔离棚措施项目的费用。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做好防尘隔离棚措施项目的计量计价工作,合同价款缺少防尘隔离棚措施费用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该项措施项目的价款和结算办法等。在建工程设计概算已确定的,应将增加的防尘隔离棚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结算中。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范围内推广明挖基坑防尘隔离棚,推进部品部件工厂化预制及装配式施工,既是我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实施扬尘治理攻坚的重大行动,也是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安全质量管理提质增效的重大举措。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周密部署,全力推进防尘隔离棚建设和绿色建造工作。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各阶段时间节点和工作目标,明确相关人员具体职责。以“钉钉子”的精神,全力做好防尘隔离棚推进实施工作。

  (二)落实责任,确保安全质量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及本通知要求,履行安全质量主体责任,确保防尘隔离棚建设安全质量。

  1.建设单位应加强统筹调度,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及资金保障等相关问题,全面做好项目试点及推进实施各项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施工等工作;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质量履约检查,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工程完工后,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形成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支付建设资金,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支付建设资金。

  2.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规范标准进行设计。防尘隔离棚设计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风、雪荷载等因素的影响,确保防尘隔离棚建造和使用安全,同时应兼顾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的要求。隔离棚设计文件应经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3.施工单位应确保防尘隔离棚施工安全质量。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及时开展安全质量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依序开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自检验收;防尘隔离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子单位工程,开展质量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防尘隔离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防尘隔离棚结束使用拆除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拆除施工专项方案,严格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进行拆除作业。

  4.监理单位应加强防尘隔离棚施工安全质量监理。严格按照《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746号)和《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京建发〔2010〕745号)相关规定,组织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履行监理旁站职责,严把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预审关、验收关和整改复查关,确保防尘隔离棚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

  (三)强化监管,督促责任落实

  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将会同市重大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参建单位落实扬尘治理和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对推进防尘隔离棚建设和绿色建造工作不力,或在防尘隔离棚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责令改正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积极引导,加大舆论宣传

  各参建单位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信息载体,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本市推进防尘隔离棚建设的重要意义、实施进展以及取得的成效,准确地向社会传递轨道交通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的正能量,营造和谐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件:1.防尘隔离棚验收前应配备的防尘抑尘设备、设施(略)

            2.防尘隔离棚扬尘减排考核及资金支付标准(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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