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理协会创新研究院
办理工商注册股东单位和加盟单位确认说明
京监协[2017]12号
各会员单位:
为了推动我市监理行业创新发展,夯实行业发展的基础,在近几年运作北京监理协会创新研究院取得成功的基础上,为谋求更大发展,在更广阔的平台上做好对于会员单位和政府管理部门的”双向服务”,加快监理行业标准建设,促进行业信息沟通、经验交流、政策协调和行业自律,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突破关键技术和共性管理理论,提升行业技术、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注册成立”北京京监联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暂定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起单位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银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主要业务
初期运作五个研究所:
(一)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研究所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研究,相关政策研究,政策研究咨询,法规和政策相关课题研究;
(二) 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研究所 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参与地方标准制定,团体标准制定,培训教材编制;
(三) BIM及信息技术研究所 BIM理论与应用,专家系统,监理人员技术档案系统,建筑材料与建筑产品数据库,实用软件开发;
(四)场外监理研究所 场外单位生产能力评估,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成型钢筋、钢结构、幕墙等场外监造和监理;
(五)工程技术研究所 装配式建筑技术与管理研究,高效节能建筑技术与管理研究,混凝土质量控制研究。
成果导向,研究为主,注重科技含量;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视知识产权;两头在外,聚焦高端,不直接做实体或分包。
组织模式采取下列四种模式
(一)平台项目---工作室制;
(二)行业项目---加盟制;
(三)知识产权项目---准股份孵化制;
(四)风投项目---权益孵化制。
三、股东单位
股东单位应满足如下条件:
1、应为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
2、愿意参与研究院的研究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投资者责任;
3、足额缴纳认缴注册资本金;
4、按成立后的公司章程履行权利义务。
拟入股会员单位应填写入股意向书(见附表一),经协会会长办公会确认批准后生效。会员单位入股金额以100万元起,100万元为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初步以不晚于2018年二季度为工商注册时间节点,第一次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认缴金额的三分之一,入资300万元以内的,应在三年内交齐,入资500万元的,可在五年内交齐。
股东单位按公司章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股东单位应明确单位代表一名,当因股东单位自身原因,必须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书面提出申请,未经确认的代表,无权以单位名义参加股东会。
股东会是研究院最高权力机构,具有超过15%股份的股东单位或单位联名,具有股东大会提案权;超过35%股份的股东单位或单位联名,具有提案否决权。
对于涉及科研课题研究经费或项目投资预算超过80万元或超过注册资本金10%的,股东单位可以选择“不跟投”,含义是不承担该项目的风险,也不享有该项目的收益(包括无形资产收益)。
研究院存续期内,股东单位因自身原因可以提出退股申请,每年可以申请退出一次,股份在会员单位内部转让,老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以当年年末净资产转让,不计算溢价。
研究院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引入第三方审计单位对于运行进行财务监督。具体另见公司章程。
四、加盟单位
加盟单位应满足如下条件:
1、应为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
2、愿意参与研究院的研究工作,并对于确认参加的课题或项目提供人员和资金支持;
加盟单位对于确认参加的项目,享有无形资产权益,有按照规定获得行业贡献绩点、诚信加分、评优评先等权益。
拟加盟会员单位应填写加盟意向书(见附表二),经协会会长办公会确认批准后生效。
五、其他说明
1、自研究院筹建起,协会科研课题和项目一般以研究院为运作平台,住建部、中监协、市住建委安排的“纵向课题”除外;
2、股东单位享有加盟单位的权益,但并不必然对每一具体课题或项目享有权益,对于具体课题或项目,依照每年课题和项目目录,以专门确认书为准;
3、每年课题和项目对于参加单位的认定,优先选择股东单位和加盟单位;
4、拟入股单位不必再填写附表二;
5、书面确认以附表上交日期为准,截止时间2017年12月31日;
联系人:杨丽萍 联系电话:83129830
6、未尽事宜,随进展明确,最终在经股东大会一致通过的公司章程中加以明确。
附表一北京市监理协会研究院入股申请表.doc
附表二北京市监理协会研究院加盟申请表.doc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