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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协会工作北京监理行业贡献绩点统计管理办法

京监协[2022]2号

第一条 为鼓励会员单位积极参与行业活动,提高监理人员履职能力,提高监理工作水平,为监理行业发展做出贡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监理行业贡献绩点(下称“绩点”)是指会员单位及监理人员积极参加行业活动,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量化指标及其系统。其中会员单位的绩点为本单位人员绩点加权代数和。

第三条 绩点每半年为一个统计公示周期,次年年初统计公示上一年单位绩点。每届协会理事会统计本届理事会绩点总排名,统计截止日期为新一届理事会选举委员会成立日期,此后进入下一个统计周期。

第四条 会员单位绩点作为本协会理事会换届选举排名的依据,也作为本协会向政府监管部门、相关协会或组织推荐评优、评先、入围等的依据,并作为本协会评选诚信监理单位的参考依据,以及其他有类似排名需求的推荐依据。个人绩点可以累计抵扣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

第五条 协会建立数据库,定期统计监理人员、专家、单位绩点。绩点统计包括参与协会统一组织的行业活动、协助政府监管活动、员工教育与培训、研究创新投入,以及其他对行业发展的贡献等。

 

第六条 协会统一组织的行业活动包括协会组织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会员大会、临时性会议等各类协会例行会议,调研、研讨等各类专题会议,文体活动、政治学习等行业活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会员大会,按活动时长每人每半天计4个绩点,临时性会议、调研、研讨等会议按实际出席人数每人每半天计4个绩点,文体活动、政治学习等按实际参与情况计算绩点。

第七条 协会统一组织的协助政府监管活动包括应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要求,协会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等工作,并出具报告。按实际工作时间,每半天每人计4个绩点,完成报告人另外增加4个绩点。

第八条 协会统一组织的员工教育与培训包括参加协会各类培训、全员学习检验考试、公益讲座等,按实际学时每8学时计1个绩点。培训教师现场授课按实际学时每4个学时4个绩点,直播课、录课按实际学时每4个学时8个绩点。

第九条 协会统一组织的研究创新投入包括协会承担住建部、中监协、北京市课题研究,本协会自主课题研究,参编协会组织的地标、行标、团标编制,参与协会组织编写的著作、培训教材,审查相关部门布置的文件审查并提出有价值意见等。课题与标准按实际投入研究时间计算绩点,每人每半天4个绩点。

第十条 在本协会刊物发表论文按每篇4绩点,年终评选的优秀论文依水平分别再乘以1.3、1.5、1.8的系数,推荐中监协发表论文每篇8绩点,推荐中监协大会文字交流材料按每篇8绩点、选入大会发言交流材料按每篇16绩点计算。弘扬精神体现正能量的信息被协会网站录用,每篇1000字2个绩点。

第十一条 协助协会组织工作的片区负责单位每年16绩点,工作任务增加时适当增加。由协会推荐专家参加住建部、中监协、市住建委等座谈会、研讨会等,按实际会议时间每半天每人计4个绩点。

第十二条 为行业活动提供赞助,或参与协会统一组织的其他对行业发展贡献的活动等,按实际情况计算绩点。

第十三条 绩点可统计到人的按个人统计,加权计算单位绩点,集体活动按总人数计算单位绩点。个人绩点作为协会评选先进个人的参考条件。

第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应支持本单位人员参与协会创新活动。个人参加协会组织的课题研究等创新研究活动应签署保密协议,其知识产权为协会所有,不得私自对外泄露,未经授权不得以个人名义发表。

第十五条 个人参加项目检查情况、参与课题研究、参加行业学术活动和研讨活动、参加协会组织的其他创新活动情况、发表论文或论著等,符合北京市住建委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加分条件的,协会将定期按规定统一报请加分。

第十六条 绩点统计公示前,应报会长办公会审核。公示接受会员单位监督,有异议公示7日内解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北京监理行业贡献绩点统计管理办法[2022]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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